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4439号
邹亨家:
原告鸠江区凡迪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书。
(2019)皖0207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亨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鸠江区凡迪建材经营部货款854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鸠江区凡迪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原告鸠江区凡迪建材经营部负担210元,被告邹亨家负担2000元。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宣 霖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12月1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