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4875号
吴保禄:
本院受理原告袁有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吴保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有水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保禄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秦文波
联系电话:0553-5881137
本公告于2019年12月1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