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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患者签订合同均无效?

日期:2019-12-16  作者:陈尚雯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杨某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2017515日,杨某在芜湖华亿国际购物中心购买铂金项链一条,价值25664.57元。2018410日,杨某将该铂金项链出售给某珠宝店。杨某父母知晓后要求珠宝店返还项链,珠宝店不同意。杨某父母认为杨某患有严重精神病,其出卖项链的行为应属无效,遂以杨某名义诉至鸠江区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珠宝店返还项链。201894日,经司法鉴定,杨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201894日的鉴定意见未对2018410日发生交易时杨某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故不能依据该鉴定意见。推定杨某在交易时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项链为杨某本人购买,商场工作人员也未发现杨某患有严重精神疾病而不与其进行交易;第三,鉴定机构描述杨某是自己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晰,接触合作,答问切题,且杨某陈述买卖项链是其自己的主意,否认受他人支配;第四,杨某一直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曾自己换领驾驶证。可见杨某具备一定的表达能力和处分能力,平常人难以发现其患有精神疾病。故在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在交易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也没有证据证明珠宝店在交易时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法院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其独立实施。故此,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都是无效的,当事人需提交证据证明其从事该行为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监护人应当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积极履行监护职责。

民二庭  陈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