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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不规范,欠款难追回

日期:2019-12-16  作者:胡悦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欠条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务而立下的一种凭据,在诉讼案件中,也是债权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而出具的重要证据。个人、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之间,时常会因为暂时无法付清全部货款而出具欠条,以期能延长付款时间。但是,如何打好一张欠条,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日前,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因承包某工程而从原告经营的经营部中陆续购买相关材料,工程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部分货款,并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约定了付款时间。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催要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除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外,只有一张欠条。然而,这一张看似万全无误的欠条却有着致命漏洞:落款处的具条人签名竟与被告的身份证明不一致!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被告姓名为刘某某,而欠条上落款处的具条人签名为刘某!据承办法官介绍,这样一份具有严重瑕疵的欠条很难证明被告与具条人是同一人,仅凭这一份欠条很难支持原告的诉请。更为不利的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已无法联系到被告,邮寄的应诉材料也被退回。就在案件陷入僵局时,峰回路转。根据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实际欠款人汪某的联系方式,承办法官与其多次联系并了解该案实际情况。经了解,涉案的货款是实际承包人汪某因承包某工程而欠下的,刘某某只是汪某的工人,欠条是由刘某某代为出具的。在了解相关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给原被告做了大量工作,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实际欠款人汪某与原告达成和解,汪某主动承担欠款,该案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最终得以维护。

  承办法官提醒,类似的具有瑕疵的欠条时常有之,不仅对承办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带来一定的困难,也对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民事主体在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于欠条的出具应格外注意。在主体方面,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以防出现上述案件中雇工代实际承包人出具欠条的情形;条件允许时可在欠条上复印欠款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在欠条上抄录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并由其签字、捺手印,以防出现上述案件中欠款人身份不一致或者重名的情况。在内容上,应写明欠款事由、欠款数额以及还款日期,如有利息或违约金约定也应一并注明,这些内容对于案件性质的认定以及责任的承担都有重要影响;如有担保人,也应注明担保方式,写明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并由达担保人签字、捺手印;落款处要署上欠款人的姓名并捺手印,公司出具欠条需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出具欠条的日期。此外,欠条最好一式几份,债权人和欠款人各持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债权债务方式,一般情况下欠条都是双方当事人同在现场时签订的,但现实中不乏有债权人先行撰写、再由欠款人签字确认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欠款人手中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债权人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如增加欠款数额,那么对欠款人是极其不利的。因此,欠款人在签字确认欠条时也应要求债权人提供一份同样的欠条以作留存,条件不允许时也要拍照留存。

 

民二庭 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