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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引纠纷 法官调解握手言和

日期:2019-12-20  作者:聂青玲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近年来,我区为改善百姓生活条件,顺应城市开发建设,先后实施棚户区拆迁、旧村改造拆迁等多项安置惠民工程。随着大大批安置房开工建设并集中交付,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受理的安置房纠纷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理了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17日,在案外人芜湖经济开发区某家政服务中心的撮合下,原告俞某某与被告章某某、被告胡某某签订了一份《安置房买卖合同书》。双方约定两被告将自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花园一套拆迁安置房以23.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2018年,原告得知该房屋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随后与两被告联系办理变更登记事宜,但两被告明确表示需加价方可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均未果,案外人芜湖经济开发区某家政服务中心也做了大量工作,但都无济于事。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成讼。

  庭审时,当事人双方互相埋怨,两被告提出买卖协议显失公平,欲申请鉴定评估的抗辩,原告表示愿意给予两被告一定补偿。但因被告家庭内部矛盾,很难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承办法官意识到,该案若判决结案,双方的矛盾也不能得到化解。为此,在充分原被告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承办法官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向双方释法明理,加之从情理上、伦理道德角度出发,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彼此换位思考。经多次反复沟通,原告同意给予被告各补偿15000元,两被告也当庭同意积极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事宜。最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并达成调解协议,圆满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原告俞某搁置了多年的心事终于了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民一庭  聂青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