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5966号
张道同: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与被告张道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张道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借款本金35648.9元、利息3874.78元、违约金2031.42元、手续费288元,合计41843.1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金额以被告实际付款之日原告出具的逾期明细表载明的金额为准,合计金额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数额为限。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5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
电话:0553-2817202
本公告于2020年1月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