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4966号
孙维春:
本院受理原告徐而翠诉被告孙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孙维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而翠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孙维春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张川
电话: 0553-8788419
本公告于2020年1月1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