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5003号
殷宗圣:
原告宣城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殷宗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书。
(2019)皖0207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殷宗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占用的位于芜湖市长江路215号原皖南建筑总公司三分公司的场地,将该场地返还原告宣城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二、被告殷宗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宣城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租金21250元;
三、被告殷宗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宣城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案涉场地之日止按照8500元/年标准计算的场地租赁费及场地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元,由被告殷宗圣承担。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吴小妹 电话:0553-5968502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0年1月1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