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6923号
周文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诉被告周文辉、被告周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文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俊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之日。二、被告周文胜对被告周文辉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文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文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文辉、被告周文胜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6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张川
电话: 0553-8788419
本公告于2020年1月2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