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民初546号
倪云云:
本院受理原告刘峰诉被告倪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0元,利息56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全部款项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陶呈成
联系电话:0553-5968506
本公告于2020年3月2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