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民初450号
晋光明:
原告芜湖市龙成水暖配件经营部诉被告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晋光明、被告晋双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合计791036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791036元为基准,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利息为92333元,2019年9月20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为10304元,合计102637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王国红 电话:0553-5968121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0年3月2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