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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6842号王聪慧、张超超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0-03-27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初6842号

王聪慧、张超超

本院受理原告江守恒诉被告王聪慧、张超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聪慧、被告张超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货款27000元,并支付以此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江守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由被告王聪慧、被告张超超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6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杨从权

联系电话:0553-5365009


本公告于2020年3月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