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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6845号孙习佳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0-03-27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初6845号

孙习佳

本院受理原告江飞诉被告孙习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江飞与被告孙习佳离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江飞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杨从权

联系电话:0553-5365009


本公告于2020年3月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