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6023号
阳浩: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红梅与被告阳浩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红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王进
联系电话:0553-5968510
本公告于2020年3月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