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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3893号南京小祥物流有限公司、邵金华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0-03-27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初3893号

南京小祥物流有限公司、邵金华

原告芜湖捷瑞达汽配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小祥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邵金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

2019)皖0207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小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捷瑞达汽配有限公司代收货款113254元及利息(利息以11325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4.75%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芜湖捷瑞达汽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6元,由原告芜湖捷瑞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1041元, 由被告南京小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85元。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宣霖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0年3月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