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民初373号
张迈前:
原告芜湖弘农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80000元,以及迟延付款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7.35%计算,直至付清本息时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王国红 电话:0553-5968121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0年3月3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