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民初757号
张垚:
原告童星诉被告张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及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承办法官:杨慧忠 电话:0553-5968528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0年4月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