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 0207 民初 58 号
沈海冬: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 决如下:准予原告张德云与被告沈海冬离婚。二、婚生子沈子钦 由被告沈海冬抚养,原告张德云自 2020 年 4 月开始每月给付抚 养费 700 元至沈子钦独立生活时止(每年的抚养费按年度于每年 的 12 月 31 日前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00 元,由原告张德云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 0207 民初 58 号民事判决 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 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 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朱海凤 联系电话:0553-6680149
本公告于2020年4月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