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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贩毒不悔改,再次贩毒受重罚

日期:2020-05-20  作者:邢丽芳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赵某曾因贩卖毒品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再次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被告人赵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追缴。

201995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接到秦某某(另案处理)电话,秦某某欲从其处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芜湖市镜湖区大垄坊交易。当天下午两点,赵某在大垄坊将1.7克(其中0.2克为药粉)甲基苯丙胺出售给秦某某,获利1000元。2019927日,公安机关在芜湖市鸠江区某小区抓获被告人赵某。

 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有违法犯罪前科,酌定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案件全部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吸食毒品,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该案被告人赵某在明确知晓毒品危害情形下,多次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仍屡教不改再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累犯、毒品再犯,法院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严惩毒贩。我国对于毒品类犯罪一直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通过此次庭审,以案释法,希望被告人能真正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自觉做到遵纪守法,远离毒品。

 

                             刑庭  邢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