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民初550号
于华杨:
原原告吴俊诉被告于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于华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俊借款本金485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3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26日止的利息20370元,合计68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1元,由被告于华杨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7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季玲玲
电话: 0553-5365009
本公告于2020年5月2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