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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550号于华杨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0-05-29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0)皖0207民初550号

于华杨:

原原告吴俊诉被告于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于华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俊借款本金485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3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26日止的利息20370元,合计68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1元,由被告于华杨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7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季玲玲

电话: 0553-5365009


本公告于2020年5月2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