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民初524号
刘艮喜: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生诉被告刘艮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刘艮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生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艮喜负担,上述费用原告王海生已预付,被告刘艮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王海生支付。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7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张川
电话: 0553-6680149
本公告于2020年5月2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