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民初169号
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芜湖燕大润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7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
(2020)皖0207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燕大润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模具定作费1976400元和产品定作费8854.34元,并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模具定作费6264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模具定作费1350000元自2020年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产品定作费8854.34元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芜湖燕大润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99元,由被告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王国红 电话:0553-5968121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0年6月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