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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将信用卡出借他人,丈夫知道为时晚矣

日期:2020-06-11  作者:朱海凤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王女士是上海某保险公司的一名保险业务员,其在推销保险业务中与李某某相识,在双方交流在,李某某向王女士表示他欲购买保险,但目前手头不方便,王女士为了销售业绩表示可以将其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李某某暂时周转,双方约定李某某从信用卡上消费的款项由李某某及时归还。此后,李女士陆续将其名下几张信用卡出借给李某某使用,谁知李某某在上海的职业是一名保安,工资远不能满足其消费,短短几个月时间,李某某共从王女士的信用卡上消费十多万元,但却未按约定按时返还信用卡贷款。银行催款后,王女士眼见无能力归还贷款,只得向其丈夫讲明出借信用卡出借的事,在丈夫的帮助下,夫妻二人勉强凑钱将信用卡消费款项还清,并从李某某处将出借的信用卡全部收回,但李某某却表示无力偿还信用卡相应的款项,王女士这时才知道出借信用卡的风险。

鉴于双方约定信用卡消费款项属借款性质,王女士以民间借贷为由将李某某诉至本院,本院受理该起案件后,将李某某传唤至法庭,李某某对王女士诉称内容予以认可,但仍表示无偿还能力。根据信用卡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上不得出租或转借账户。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广泛使用,给人们日常消费带来便利,但因信用卡出借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一旦借卡人消费过高往往无法及时偿还信贷,容易导致纠纷,法院认为,信用卡持卡人应遵循信用卡使用规定,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汤沟法庭 朱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