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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引入独立保函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日期:2020-06-17  作者:范云茂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日前,鸠江区人民法院在一起保全案件反担保审查中,首次引入独立保函,依职权依法解除对某大型企业账户的冻结,审执联动,强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原告某电力工程公司为被告某化工企业完成输电线路工程,工程结束后近十年,原告向鸠江区法院主张剩余未付工程款,同时申请保全了被告2000万元的银行存款。而被告认为其应付的工程款早已足额支付,向法官表示工程款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法院冻结了其200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严重影响企业员工工资发放、原材料采购等正常经营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并愿意提供等值财产作为反担保。


承办法官向被保全人释明,其通过与申请保全人协商或提供反担保取得申请保全人同意,法院可以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但双方协商无果。根据法律规定,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被保全人提出可以向银行申请独立保函作为反担保,法院能否依职权解封已被冻结的资金账户。

鉴于被保全人正处在疫情后复工复产阶段,流动资金是企业运转的血液,而财产保全就是冻结资金流动,属控制性手段,目的是为了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得到及时有效执行。鸠江区法院在审慎审查独立保函的属性后认为,独立保函属银行信用,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其执行的便利性可以视同为银行存款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鸠江区法院依职权依法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独立保函,并立即由执行局派员解除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也及时通知申请保全人。


本案的意义在于,当事人申请独立保函作为担保,拓宽了担保方式。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查,主动依职权变更保全标的物,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体现了司法服务大局的责任担当。

 

民一庭  范云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