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民初1238号
包万明:
原告翟敏诉被告包万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3000元,并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8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陶呈成 电话:0553-5968506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0年7月3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