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民初1142号
芜湖市瑞鑫梯业经营部、鸠江区明峰木业经营部:
原告姚家庆诉被告芜湖市瑞鑫梯业经营部、鸠江区明峰木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3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被告芜湖市瑞鑫梯业经营部、被告鸠江区明峰木业经营部共同双倍返还原告姚家庆定金额20000元,与2015年8月21日姚家庆刷卡交定金10000元当日至今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共计利息2290余元(后续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与法院判决方式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关联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承办法官:杨慧忠 电话:0553-5968528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0年7月3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