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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生活费用不断上涨,抚养费能否变更

日期:2020-08-13  作者:赵敏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父亲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6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400元。但由于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原告父亲认为原定抚养费数额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原告生活、学习等实际需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由原来每月400元变更为1200元每月。

被告辩称,抚养费是父母双方共同承担的,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则原告每月抚养费相当于800元,且原告目前在上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原告现在的学习费用大都是国家财政负担,每月800元抚养费足以保证其女儿的日常生活、学习支出。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满7周岁,其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支出必然会有所增加,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亦证明其现在仅托教费用每月需支出数百元,并且客观上存在着物价上涨,生活成本增加的情况。由于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确已不能满足原告的现实需要,法官在原被告之间积极调解,希望就原告的抚养费问题达成调解,被告就增加抚养费予以理解,但原被告就具体抚养费数额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确定了被告给付原告的抚养费每月增加至700元较为适宜。

随着物价上涨,子女学习、生活费用的支出也不断上涨,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实际生活水平的支出,此时夫妻双方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能否主张变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8条中也明确了抚养费适宜的数额以及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增加抚养费需要有合理的正当理由。

 

(汤沟法庭 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