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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充当食用盐,害人害己

日期:2020-08-18  作者:王媛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202086日,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对该院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宣判,以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同时判令其在安徽省省级以上媒体就本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重大侵害危险的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根据安徽省盐务管理局规定,芜湖市一市四县仍然属于缺碘地区,必须继续供应加碘食盐。20186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腌制盐也必须为食用盐,其销售的盐为工业盐情况下,将外包装为“GB\T5462-2015日晒盐 产地:山东莱州”字样的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销售给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蔬菜腌制户潘某和计某各3吨,获利共计3480元。潘某和计某在使用该工业盐腌制蔬菜过程中,被当场查获尚未使用的日晒盐共52袋。经检测,被查扣的日晒工业盐的白度、粒度项目均不符合GB/T5461-2016(食用盐标准)标准要求,鉴定结果不合格。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将不含碘的工业盐充当食用盐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此外,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足以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侵害危险,应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却频繁发生,法官告诫广大食品经营者要守好道德底线,不要逾越法律红线,否则只会害人终害己;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购买加工类食品要选择正规商场、超市,避免“病从口入”。

 

刑庭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