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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诚信不可取 购买房屋需谨慎

日期:2020-09-27  作者:胡欣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自鸠江区鸠兹家苑等小区安置房可办理房产证以来,鸠江区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暴增,数十年前购买的安置房屋,现因为办理过户手续,产生了诸多矛盾,当事人无法调和,遂诉至法院。

大部分都是由于房价涨幅过大,出卖人觉得吃亏了,设置过户障碍,要求买受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近期,鸠江区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件返还财物纠纷的案件。13年前,原告的女婿出资从原告手中买下了位于鸠兹家苑的一套安置房,后原告的女婿因为需要用钱将该房卖于被告,为稳妥起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原告以及原告的所有子女、被告以及双方邀请的见证人都在合同上签字捺印。现今,案涉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了,原告私自将产权证办理至自己名下,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声称当年她女婿卖房的事情她不知情,合同上的签名也不是本人所签,并申请了笔迹和指纹鉴定,但是在鉴定过程中,原告又极不配合,使得鉴定机构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后原告又申请重新鉴定,结果又以无路费为由不去鉴定,种种行为让人不得不产生怀疑。

经审理查明,原告对当年卖房一事是知悉的,但因为年老了无处安置,想反悔要回卖出的房子。原告称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但又无证据证明。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并未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原告对双方买卖案涉房屋行为的认可。被告对案涉房屋的占有是经出卖人许可的有权、合法占有。

鸠江区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不诚信的行为终将导致败诉,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