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民初4899号
刘刚、蔡小明:
原告程昌发与被告刘刚、被告蔡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刘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程昌发借款本金9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刘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被告刘刚负担。原告程昌发已预交的1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刘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1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7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汪庆
电话: 0553-8788418
本公告于2020年10月2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