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民初7号
戚旭东: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诉被告谢长胜,第三人黄永东、戚旭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668059.21元(其中本金213428.56元、利息389221.39元、违约金65409.26元,以上数据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日,暂合计668059.21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等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的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中院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冯韵东 电话:0553-596851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0年11月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