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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承租权适用有前提

日期:2020-11-13  作者:李佳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日前,鸠江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户与商场关于展位合同纠纷的案件,历时一年半多,经一、二审,终于尘埃落定。

2017年始,商户先后与商场签订四份租赁合同,承租商场一楼的展位用于经营灯具。因商场业态调整,20186月起,商场开始与商户协商租赁商场四楼展位并在四楼开展经营活动问题,双方签订业务洽谈单。后一楼展位合同到期,商户拒不搬离,商场强行腾空展位的商品。商户诉至本院,要求商场赔偿因其强行腾空展位造成的灯具损失、装修损失、停业经营损失及四楼展位预交的租赁费等合计60余万元。商场提出反诉,要求商户赔偿租金、管理费损失、保管费及违约金共计13万余元。

一审中商户和商场对于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争议较大。关于优先承租权,一般指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优先承租权的相关规定,优先承租权并非法定权利,而是约定权利。商户主张的优先承租权要在同等条件下才具有,这里的同等条件依据租赁市场的规律,一般包含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支付方式、经营范围等。根据合同约定,商场有对商场进行规划调整的权利,而商户未举证证明其已调整经营范围,使自己符合规划调整后的经营要求。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商户不符合优先承租权的前提即“同等条件”。后商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起纠纷案结纷止。

民二庭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