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伟、朴国花:
你与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207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送达(2020)皖0207执31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王金伟、朴国花支付奇瑞徽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446.59元,利息19343.12元,罚息17399.39元,复利9076.82元,共计105265.92元,并自2019年5月16日起以尚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罚息和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元;
三、案件受理费1202.5元 ; 执行费791元。
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于2020年11月1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