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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非法捕捞,男子将自己“捕”入法网

日期:2020-11-19  作者:徐众群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1118日下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鸠江区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没收非法捕捞工具。


经审理查明,长江干流芜湖段及其重要支流自202071日起实行全面禁捕,禁渔期为10年。同年82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辖区白茆镇同心村外护圩与长江主干道相连处附近水域,使用两副每副七米长的“地笼”及两副每副七十米长、六米宽的“大片网”捕捞水产品,次日在起“地笼”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实施捕捞的水域为禁捕区,所使用的“地笼”、“大片网”为禁用的捕捞工具。

鸠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


安徽有八百里皖江,芜湖又处于八百里皖江的黄金水道,保护好长江母亲河的生态环境,是芜湖人民义不容辞的责任。鸠江区法院在此提醒广大江城人民,一要时刻关注法律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捕鱼;二要拒绝舌尖上的享乐,俗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只有打掉吃“江鲜”的全链条,才能彻底扭转长江偷捕鱼屡禁不绝的局面。让我们一起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保护长江,长江造福人民”的重要指示,早日重现“一江碧水向东流”的美好胜景。

(刑庭 徐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