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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人事的公司高管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支付双倍工资条款

日期:2020-11-24  作者:陶俊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2018619日,童某入职某公司任职公司副总经理,协助公司总经理开展各项工作。20181023日,公司下发内部工作调整的通知,通知童某继续履行原先的所有工作职责外,另分管公司行政人事部的工作,对人事、行政、保安、后勤、饭堂、宿舍等工作的管理负责。2019320日,公司发文童某不再分管人事工作,202018日,童某自公司离职。自童某入职后,该公司一直未与童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童某在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承办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童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童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20181023日至2019320日期间童某作为分管人事的公司高管应当清楚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过错,不能由此要求甲公司承担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规定的义务,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只要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减少用工成本,因此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自童某入职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应当支付童某双倍工资,但童某在任职期间有段时间担任公司分管人事的高管,其本身就负责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理应知晓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与公司签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童某,童某在这段时间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不应当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童某主张公司支付其分管公司人事期间的双倍工资显然不合理,也有失公平。因此,签订劳动合同不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

 

沈巷法庭  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