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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也要守规则

日期:2020-12-04  作者:欧阳巍林、丁志鹏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姓名是不是想改就能改?日前,鸠江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案件给出了问题的答案——改名也要遵守规则。

20205月,张某某向芜湖市公安局提交改名申请,认为其姓名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太过于俗气,对社会关系造成极大不良影响,甚至因此自卑消极,申请更改姓名。芜湖市公安局受理后作出《办理户口答复单》 ,认为经调查核实张某某的改名申请不符合《户政管理规范》第四十条的规定,未予变更。张某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芜湖市公安局依法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进行居民户口登记的法定职权,系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张某某以其名字“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太过于俗气,对社会关系造成极大不良影响,甚至因此自卑消极”为由向芜湖市公安局申请变更姓名,芜湖市公安局收到张某某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符合法定程序。《户政管理规范》第四十条对变更姓名的情形有明确规定且无兜底条款,芜湖市公安局经审查认定张某某变更姓名的理由不符合该规定,遂不予变更姓名,并无不当。综合全案事实,遂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姓名是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标签,《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然而,享有姓名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变更姓名,否则带来的不仅是个人社会认知的解构,还可能为不法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提供帮助,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亦规定公民需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这些法律规定为公民更变姓名设定了依法、依规的先决条件。实践中,安徽省公安厅制定的《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条对公民姓名变更范围明确规定为:“1.学龄前儿童;2.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3.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4.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等五种情形,其他情形公民不能变更姓名。所以,姓名不是想改就能改的,与其纠结于姓名的好坏不如把精力投入到对向往生活的不懈奋斗中更有意义。

 

(行政庭 欧阳巍林 丁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