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务公开 > 案件直击

家中无人下水管道漏水,诉求何方

日期:2018-11-13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杨某于2016年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位于一楼,杨某将房屋装修好后,因为工作变动,长期居住在外地,该房屋基本无人居住。在今年的6月份,杨某因为回芜湖,便想回房子看看,哪知道一打开门,家中客厅、墙壁全是污水浸泡的痕迹,部分地板全部变形,杨某见此心里很不是滋味。杨某随即便报警,并叫来了物业,检查后发现是因为屋外面下水主管道堵塞,楼上的生活污水无法排出,而杨某的房屋恰好位于一楼,,管道中的污水溢至其家中。而杨某家中平时又没有人在,污水长期淤积,将其地板、屋面浸泡损坏。

    杨某认为其每年都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有管理义务,而其对下水管道堵塞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才导致自己的财产受损,物业公司对此应当赔偿其损失。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在事发前尽到了定期检查和疏通义务,没有过错,且主张杨某家中长期无人居住是导致其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因为双方协商未果,杨某遂诉至鸠江区法院。

    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物业公司有对其提供服务区域内的公用设备及其运行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义务。在本起事故中,因为是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水溢至杨某家中,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维护和管理义务,及时发现并疏通下水管道,导致杨某家中受损。而在合同违约责任中并不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并不依据谁的过错来承担违约责任;而杨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在房屋长期居住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需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应依法赔偿杨某房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沈巷法庭  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