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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关系能随意变更吗

日期:2018-11-30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近日,鸠江区法院汤沟法庭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王小海与被告刘丁婚内生育一女刘海,2015年4月24日,原、被告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2017年12月4日,原、被告共同前往法院,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关于将婚生女刘海变更为由被告抚养的调解协议,同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现王小海以日夜思念刘海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将婚生女刘海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法官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017年12月4日,原、被告主动前往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自愿签订的将婚生女变更为由被告抚养的协议,法院当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现在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其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伤残等不利于抚养婚生女的情形。另外,刘海目前正在鸠江区汤沟镇读书,并和被告共同生活,维持其稳定的生活及学习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同时,为维护双方自愿签订的调解协议的严肃性、稳定性,对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刘海抚养关系的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是自己签订的协议,在没有出现相关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是不能随意变更的。

 

汤沟法庭 严家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