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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能否随意“毁约”

日期:2018-11-30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近日鸠江区法院汤沟法庭审理了一起女儿起诉母亲索要抚养费的案件。王良与刘丽在婚内生育一女儿王晨。2014年9月30日,王良与刘丽在无为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王晨抚养权归王良所有,抚养费由王良全部承担。离婚后,王晨随王良一起生活。2018年10月9日,王良以王晨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丽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但承办法官查明王良与刘丽协议离婚时,双方明确约定“王晨的抚养费由王良全部承担,王良自愿放弃向刘丽主张抚养费等相关费用的权利”,即双方已经就抚养费问题达成协议,且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良现从事装修工作,具备抚养原告的能力,也无证据证明王良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和原告在教育、医疗等方面发生重大开支,王良主张变更离婚协议中有关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所谓的“让步”,以后又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离婚协议。法官提醒,离婚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证据证明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否则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汤沟法庭  严家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