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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涉及砍头息 法院判决不支持

日期:2018-12-10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在民间借贷中,一些出借人通常会在实际出借资金前将利息在出借的资金中预先扣除,将扣除过利息的资金借给对方,这种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利息就是民间俗称的“砍头息”。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砍头息”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借款本金依据实际借出资金计算。

    孙龙、陈燕二人之前素不相识。2018年1月5日,孙龙因周转资金需要,通过中间人介绍,向陈燕借款30000元。孙、陈二人商量,该笔借款期限为3个月,金额为30000元,利息4400元需预先扣除。双方商定后,陈燕随即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将25600元汇给孙龙,孙龙收到借款后于当天向陈燕出具一张30000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陈燕因多次向孙龙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孙龙偿还30000元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除达成借款合意外,出借人还应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合同方能成立,因此借款金额应根据实际交付的金额予以确认。本案中,虽然孙龙向陈燕出具了30000元的借条,但陈燕在出借借款时将利息4400元预先从本金中扣除,故该笔借款应按实际交付借款数额认定为256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法院判决孙龙偿还陈燕借款25600元。

    实践中,出借人往往利用地位优势,要求借款人支付“砍头息”,这种做法,一方面减少了出借人交付资金的金额,变相提高了借款人应当支付的利息,规避了法律关于最高利率限额的规定,另一方面,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款项少于合同约定数额,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对借款人极不公平。因此,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均对“砍头息”这一做法予以明确禁止。(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汤沟法庭  闫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