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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归还借款靠谱吗

日期:2018-12-12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时下流行着一句话:不要以为你以为的就是你以为的,看似人们之间的随意调侃,却蕴含着深刻的处事哲学,它告诉我们凡事并非理所当然,而应考虑周全,三思而行,否则可能引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2017年7月10日,付某某(男)因需要资金周转,于是找到好友张某某,在张某某的介绍下,付某某地从丁某某(男)处借了3万元,并向丁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因付、丁二人并不相识,付某某也没有丁某某的联系方式,于是还款的时候,付某某将3万元交给张某某,请求代为归还。张某某收到3万元后向付某某出具了一张收条,写明“今收到付某某30000元,用于还丁某某欠款30000元”。不久,张某某便告诉付某某借款已经还清了,并且收回了此前出具给丁某某的借条。付某某自以为其与丁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此解除,就没有再把这件事情放在心上。谁知丁某某竟一纸诉状将自己起诉到法院,要求立即归还3万元借款和逾期利息!付某某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向法庭提交了张某某出具的收条,想要证明其已经按时归还丁某某借款的事实。

    鸠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那么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丁某某要求付某某归还借款,有借条为证。而付某某辩解已经归还了借款,却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其提交的收条只能说明其将3万元交付给了张某某,并不能证明张某某已经将这3万元转交给了丁某某,并向丁某某说明该款是代为归还付某某的借款。因此,付某某仍然需要返还丁某某3万元借款,并且承担以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判决后,付某某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但是3万元究竟去向如何,付某某免不了要经历一番折腾。其实,从法律角度而言,付某某要求张某某出具收条,说明其具备一定的法律风险意识,能够为其后续追索款项留存证据,而很多人在很多情况下,出于信任或碍于颜面,并不要求对方出具任何条据,以致发生纠纷时无证据支持而导致败诉,后悔不已。为此法官提醒人们,借助他人固然能够方便自己,但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遇类似本案中的归还借款事宜,最好还是亲力亲为,否则不仅得不到便利,反而掉进麻烦的大坑。

 

沈巷法庭  田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