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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权并非管辖

日期:2018-12-14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2015年1月开始,现居芜湖的朱女士为A公司销售产品。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A公司按照销售额的10%向朱女士支付提成。2017年2月,A公司的员工通过邮箱将未付给2016年和2017年提成款表格发送给朱女士,确认了2016年、2017年未付的提成款,并支付2017年的提成款,但2016年提成款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朱女士遂诉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A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朱女士与A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先向A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并非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书中并未为就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或专属管辖中的任何一项管辖提出异议,也并未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因此法院对A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给予了书面通知但并未作出处理。本案依原定庭期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后,A公司不服,以原审法院在未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并作出裁定之前,强行进行实体处理作出判决为由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以案涉双方之间的纠纷系劳动争议而合同纠纷,应当先提交相应的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即经过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前置程序后法院方可受理为由提出异议,属于主管权异议,而非管辖权异议。因此,原审法院对A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处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涉及主管权与管辖权的分界问题。因此,一审开庭前,法院对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就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权,具体指人民法院、其它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在解决民事纠纷问题上的分工与权限,所涉及的是法院对争议有无审判权的问题。而管辖权则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涉及审判权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等众多基本问题,旨在解决法院内部审判分工的问题。一般来讲,存在主管异议的前提下,是不会涉及管辖权异议问题的。就本案而言,A公司虽然向本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主张朱女士曾于2017年4月就2016年提成款问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过调处,其与朱女士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应先向进行劳动仲裁机构仲裁的问题,属于主管权异议。但本案在审理中,A公司并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对A公司提出异议的处理并无不当。

 

                                                                  民二庭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