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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签字不谨慎,他日追责无处逃

日期:2018-08-10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敲黑板敲黑板了,大家都看过来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要对你自己的签字行为负责任,签字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地看好你所签的文件内容,别等到他日追责时,再来说签字时没看合同,而只是签了个名字。

    2016年11月,鸠江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芜湖某银行,被告为1家公司和20名自然人,其中该公司为主债务人,20名自然人为担保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及原告认可有5名自然人的签字不真实,原告遂撤回了对该5人的起诉。本案主债务人对借款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主要的争议焦点为该15名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该15名担保人对他们签字的真实性虽不持异议,但提出了合同内容指代不明、存在重大误解、银行放贷违规等种种抗辩理由,并陈述在合同签订时他们并未认真查看合同内容,只是主债务公司或银行工作人员把相关合同拿过来让他们签字,他们就签字了。然而,各担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他们签署的合同负责。案涉合同已明确约定,担保人为借款人在2014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间向贷款人在200万元额度内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即只要原告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发生在这个时间段,额度未超过200万元,各担保人均应承担各自独立的担保责任,无论其他担保人的签字是否真实,不管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甚至即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签字真实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讼争的借款为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主债务人发放的200万元,因在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期限和额度内,故一审判决主债务人在承担责任的同时,各签字真实的担保人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5名担保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历时近2年,终于告一段落。在此,法院特提醒广大群众,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民二庭  卞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