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务公开 > 案件直击

丈夫死亡,妻子也应代偿银行借款

日期:2018-09-17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2017年,一位吴姓中年女士来到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沈巷法庭,称其接到法院送来的传票与和县农商行沈巷支行的民事起诉状,但是银行告错了人,借款人是其丈夫,为何要其承担还款责任,接待法官耐心向其了解了情况,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2014年8月11日,吴某的丈夫陈某为经营家庭宾馆与和县农商行沈巷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8月11日,并以一套房屋作为抵押,2015年7月3日,陈某患病死亡。借款到期后,银行无法收回贷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陈某的遗产继承人,包括陈某的配偶、父母与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而陈某妻子吴某称,陈某借款并非用于经营家庭宾馆,而是用于个人赌博,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产抵押承诺书上有其本人签名,但是其签名系伪造。承办法官向其询问是否有证据提供,但吴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借款情况属实,借款合同上载明借款用于购宾馆设备及装修,该宾馆也属于家庭经营,其经营收益也用于家庭生产生活需要。用于抵押借款的涉案房屋却并非吴某所称是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该房屋登记于陈某一人名下,属于陈某单独所有,吴某也以借款人妻子的身份共同与其在涉案房产抵押承诺书及抵押物清单上签名,已表示同意以涉案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该房屋已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证,抵押成立。因陈某死亡后,其余被告尚未继承陈某的遗产,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吴某偿还,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亦成立。一审判决下来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

    也许有人会困惑,借款人是陈某一人,其应与妻子无关,陈某也已死亡,为何要求其妻子一人承担责任?其实关键在于陈某借款是用于个人消费还是家庭生产生活需要,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陈某借款是用于购买宾馆设备及装修,该宾馆是陈某与其妻子共同经营,其宾馆的经营收益也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试图以借款人已死亡来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是行不通的。

 

沈巷法庭   梅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