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务公开 > 案件直击

交强险“续保”后“脱保”,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日期:2018-09-17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现在,我们在购买车辆时都会被要求购买车辆保险,不仅会购买交强险,有的人也会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的就是当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弥补损失,但是姜先生却遇到了一件令他困惑不已的事情,交强险也买了,为何保险公司在发生事故时却不愿意赔偿?原来保险公司打了一个时间差,并以此为理由拒不支付赔偿款。

    2017年2月22日15时,姜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与对方协商,姜某赔偿了受害人57713.86元,当姜某找到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对方履行保险合同给付姜某57713.86元时,保险公司却称事故并不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姜某无奈诉至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起纠纷产生的起因是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份保险合同的交接时间,而双方各执一词。2017年12月17日,姜某联系涉案保险公司要求续保,因为姜某的车辆保险合同就快要到期了,交强险到期时间为2017年2月22日12时。当日,该保险公司依姜某要求为姜某出具了新的保险单,但是该保险单却载明“保险期间自2017年2月23日零时起”,与姜某上个保险到期时间存在十几个小时的时间差,出现了“续保”后“脱保”的情况,而恰恰就在这时间差里,姜某发生了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不愿承担责任。

    鸠江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保险期间自2017年2月23日零时起”明显违背了投保人及时续保的本意,排除了投保人在上一年度保险期间届满至续保保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开始前这段时间差内获得交强险保障这一期待利益的权利,单方规避了保险公司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却未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下一年度交强险保险期间开始时间为2017年2月22日12时,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在此,法院提醒各车主注意,交强险续保时一定要注意保险期间的对接,防止脱保,避免发生纠纷。

                                  沈巷法庭   梅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