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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风险告知书

日期:2021-01-26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执行案件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1、申请人不配合执行的风险

债权人应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如不能提供,经法院主动采取“四查”(查银行、查房地产、查车辆、查工商)措施,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仍无法兑现的,执行不能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没有财产(不含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会导致法院对剩余债务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人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风险。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因为需要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可能会使案件执行时间拖长,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期限结案。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债权人会白白支付公告费用。

     3、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的执行风险。当事人应就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供证据或线索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以便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及垫付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同时可能还会导致执行程序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4、申请评估、拍卖的风险。申请评估、拍卖的当事人,不按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拍卖公告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予委托评估,最终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的后果。即使进入拍卖程序,财产亦存在无人竞买而流拍,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5、被执行人有被信用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信用惩戒条件,可能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黑名单”)的风险。这将影响被执行人信贷、购房、工商注册、乘坐高档交通工具等多方面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

6、委托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为本市范围之外的,在本地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本院应将案件委托到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住所地(注册经营地)法院执行。执行情况由申请人直接与外地法院联系,存在诸多不确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