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民初4831号
朱政伟、安徽君安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文金:
我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政伟、安徽君安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文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政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25039.46元、违约金551.96元,并以125039.46元为基数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朱政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83元;三、被告安徽君安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文金对被告朱政伟所负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皖0207民初4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陈尚雯
电话:0553-2817202
本公告于2021年1月1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