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执恢111号
黄为胜:
申请执行人姜斯水与被执行人黄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7执恢1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2020)皖0207执恢1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将黄为胜所有的5HM-15型谷物烘干机三台(出厂编号ZY-16007,ZY-16008,ZY-16009)、自走式喷杆喷雾机一台(型号3WPS-600)、山东明宇装载机一台(型号ZL12C)作价14193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姜斯水抵偿部分债务[本案全部债务和(2017)皖0207执689号案件部分债务]。黄为胜所有的5HM-15型谷物烘干机三台(出厂编号ZY-16007,ZY-16008,ZY-16009)、自走式喷杆喷雾机一台(型号3WPS-600)、山东明宇装载机一台(型号ZL12C)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姜斯水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姜斯水。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承办法官:梅根生 电话:0553-5968116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1年3月2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