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民初5937号
刘贵:
原告周翔与被告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7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书。
(2020)皖0207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翔借款1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刘贵负担。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吴小妹 电话:0553-5968502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1年3月3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