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7民初767号
徐冬梅:
原告芜湖市万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被告周志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万盈公司垫付的代偿款40273元,并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元(以上合计为4327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解江灵 电话:0553-5968121
本公告于2021年3月3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